各地不一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经历了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劳动法》、2000年初各地颁布的劳动合同规定或条例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2012年4月28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取代了1988年公布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从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范围分析,我国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涉及三方面:首先是关于女职工就业权的特殊保护及平等就业权,这主要体现在《就业促进法》所规定的公平就业原则,以及各立法中多次出现的对“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女职工有关薪酬和劳动关系持续性要求的规定。其次,是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这主要体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女职工本身的禁忌范围,以及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内的禁忌范围。第三,就是关于女职工生育权保护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立法中赋予女职工的产假、晚育奖励假、带薪产检假、哺乳期待遇等,以及《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该规定推陈出新,打破了原先一直适用的仅以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的“填平原则”。然而,《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各地在生育津贴新标准的实际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最主要的为以下三方面:1、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三倍社会平均工资,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最高值为三倍社会平均工资,那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与用人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2、当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时,是否不再考虑其中的差额部分?若确不考虑,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之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所规定的女职工关于“三期”内工资不降低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3、当某些女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同时其他本人工资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女职工如适用本人工资“填平原则”的,那么女职工生育津贴总体成本将大大增加,该增加部分的成本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亦或是由女职工本人承担?

 

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各地就有关生育保险问题相继出台了当地政策。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具体政策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将作简要介绍。
 

上海是“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严格执行者”。2011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正式实施。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根据该规定,若一名女职工的月工资为30000元,用人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她的月生育津贴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海市三倍社会平均工资即12993元标准予以支付;而后再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与12993元的差额,即7007元。而关于该女职工本人工资30000元与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差额不再被考虑支付。

 

北京适用“就高兼填平”原则。2012年1月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正式实行。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根据该规定,若上述上海的案例假设发生在北京,该女职工的月生育津贴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北京市三倍社会平均工资即14016元标准予以支付,而后再由用人单位向该女职工支付其本人工资30000元与14016元的差额,即15948元。

 

广州适用“单位享受产假津贴,员工工资一如既往”原则。2011年1月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正式实施。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根据该规定,若上述上海的案例假设发生在广州,该女职工的月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支付标准为该女职工本人月工资30000元。而用人单位会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生育津贴的拨付款。

 

从上述三地政策我们了解到,各地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及方式各有不同,虽然都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却迥然不同。这一点也反映了我国劳动法体系立法的一大特点。


您好,欢迎申请加入智享会!期待智享会和您一起成长!

立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