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需要12个月封顶?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作者:夏利群 律师、陈奇新(律师助理)(时任职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顾:

 

1990年9月26日,原告持深圳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入职被告的上级公司“中X企业集团公司”(已更名)。

 

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原告“2012年考核不及格,公司与你协商调岗调薪未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26141.26元。该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3]9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84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伊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争议,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考核不及格的证据,即没有合法事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3,785元,应按三倍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13,785×22.5×2)。

 

争议焦点:

    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需要12个月封顶?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正是由于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使得人们在计算高收入职工赔偿金时,对是否需要12个月封顶的问题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则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当受12个月的限制,这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规定推导出来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四十七条则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故赔偿金也自然要依此封顶。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赔偿金的计算不应受12个月的限制,其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既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就不应封顶。在上述案例中,深圳市的法院就持的是这个观点。

 

但在以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案例中,上海市二中院则持的是第一种观点。

 

在该案中,江某于2000年3月8日入职某建材超市公司,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3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高级商店总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0元。2013年6月3日,某建材超市公司以江某未经授权,以商店自行印刷海报形式提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19日,江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材超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58,805元。该会于2013年8月12日裁决某建材超市公司应支付江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7,824元。后某建材超市公司、江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材超市公司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7,824元;江某请求判决某建材超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8,805元。

 

法院裁判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乎劳动者最根本权益,故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实体有据、程序合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必须对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必须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且该理由必须真实、确切和客观,解除程序必须合法有据。现某建材超市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解除理由合法,故某建材超市公司系违法解除江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江某支付赔偿金。由于江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其工作年限超过12年,所以其赔偿金的基数应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年限应当按照12年计算,据此计算,其赔偿金应为337,824元(4692×3×12×2=33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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