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承诺办理落户,被判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文/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夏利群律师 陈奇新律师

案件回顾

V 安防公司为V 电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某系山东大学2013 年硕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于2013 年8月21日入职“V电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5000 元。后李某于2015 年6 月1 日以“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市户口、薪资过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提出离职, 于2015 年7 月1 日与V 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在李某与V 电子公司签订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中载明:双方一致达成聘用与服务意向,待北京市人事部批准引进接受后即予以实施。经双方协商约定如下:1、V 电子公司对李某提供的必须上报北京市人事部的全部材料进行验证核实;2、李某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无作假行为;3、V 电子公司保证为李某安排工作;4、李某已充分了解工作安排和相关待遇;5、如李某出现弄虚作假行为,V 电子公司将按人事部及相关部门要求严肃办理, 包括取消接收毕业生资格、已接受户口退回原毕业学校或原户籍地;6、双方约定,对李某的引进接收以北京市人事部的正式批复为准。2013 年8 月5日后, 李某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 年3 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在此期间,双方存在以下电子邮件往来:2015 年3 月6 日,李某向聂某发送题为《关于落户的问题》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聂总,您好……今天下班前,我和人力资源部安总谈过。她说公司之前答应为我办理的北京户口应该是下不来了。我从2013 年8 月入职起公司就开始为我办理落户相关事宜,花费了很大的心血,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肯定不是大家所愿,我也能够理解。但我不能接受的是, 如果不能办理为什么不能及时向我反馈相关信息, 导致拖了一年半多,如今户口档案的去向都成了问题, 如果不是我一直追问,公司至今仍没有明确答复……”

2015 年3 月10 日,聂某回复邮件称:“此事公司人事一直在努力,近期我请公司领导过问了,其询问的结果是没有最后结论。我司类似学生有近300 名,我请安总跟进,并及时将信息告诉你。”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按承诺办理落户,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或解除劳动者的时候,会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可能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使用欺诈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国的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但同时,户籍不仅仅只是作为登记证明使用,它往往和居民是否能够享受当地医疗、教育和其他公共福利相关。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户籍具有非常大的实际价值,特别是在北上广深等超一线城市,当地政府对于哪类人员可以获得当地的户籍做了诸多的限制,而往往这些地方的户籍也是一“籍”难求。同时,在这些地方落户,政府一般要求由用人单位作为主体递交落户材料;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时也会将可以办理落户作为一种吸引劳动者的手段。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承诺为劳动者办理落户,但最终未办理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来看, 劳动者一方面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即承诺的落户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简介时,夸大或虚构能够落户的条件,而实际上并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因此而选择入职该用人单位的,此种情形也同时属于用人单位以欺诈的手段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也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在上述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户籍系供户籍机关记载人口信息使用,然而基于社会生活实践,户籍在一定程度上亦与就业、就学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故显然该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间最终达成用工合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紧密相关。即本案中,双方间户籍约定成为李某接受V 安防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故在此情况下, V 电子公司及其下级公司V 安防公司即应积极履行、落实其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开出的优厚条件。本案中,V 安防公司虽主张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但其公司未能就此举证;另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法院认为,李某以V 安防公司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户口、未满足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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