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为要挟索要钱款,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20-01-17   信息来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文/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夏利群律师 钱雅茹律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 年入职广东太某某公司, 担任上海浦东地区销售经理。2013 年5 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太某某公司除名。同年7 月15 日,太某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一份金额为6 万元的解除劳动补偿协议。2013 年12 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所有诉请均未获得支持。2014 年1 月起,被告人王某某陆续向某某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报太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2014 年3 月18 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撤销举报为由,敲诈太某某公司支付给其30 万元。后王某某继续向上海市、广东省相关工商、税务等部门举报太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2015 年2 月3 日,太某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38 万余元的协议。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向媒体撤回举报为由,欲再次敲诈太某某公司60 万元。2015 年3 月24 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太某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判决认为: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钱款的行为。其威胁、要挟的方式和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并不限于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要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太某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检举的方式要挟太某某公司向其个人支付巨额钱款,目的明显具有非法性。

其次,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次向太某某公司索取巨额钱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有实施威胁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被告人王某某与太某某公司间劳动争议的存在,不能改变其敲诈勒索之犯罪本质。

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故对王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

员工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提出的何种要求,将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法律分析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诸多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劳动者也对自身的权利愈发重视,维权意识高涨。然而,近年来, 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却逐渐走向极端。

《劳动合同法》本意在于维护劳动者之合法权益, 却被部分劳动者用以威胁公司,从而获取不合理之高额利益。劳动者的该等极端、过激行为最终可能不仅不能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利益,反而会触犯《刑法》之相关罪名,最终导致牢狱之灾。

目前较为常见的,员工可能触犯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一般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钱款,金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违法行为。

因此,员工的何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系合法维权,何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需要详细分析:

首先,员工实施了威胁、要挟或恐吓行为, 从方式来说,该等行为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可以通过言语、行动、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可以直接告知公司负责人、公司律师等多种方式进行;从内容来说,不要求员工所威胁后果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即便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员工若威胁公司不给钱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仍旧构成本罪。在收集证据时,公司应注意:若员工通过短讯、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公司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原始信息。若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的, 应当进行录音、录像,以免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其次,员工实施威胁、要挟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员工的相关行为目的是为了占有公司的财物,且该等财物并非其本应当享有的。如员工与公司存在纠纷,为获取其自身认为有权获得之钱款,告知公司,若不支付其钱款的,将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该等行为虽然是属于通过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但是鉴于公司与员工存在纠纷,且员工要求支付的款项也是针对此纠纷而提出的金额,即便双方针对金额大小存在争议,也是双方对于事实及法律的认知产生的分歧,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来处理,因此不构成非法占有。

再次,因员工要挟、恐吓的行为,对公司产生心理压迫和恐惧感,公司为摆脱压力以及保护更大的利益,或被动、或主动向其支付财物。也即,只要公司系基于员工要挟、恐吓行为产生了心理压力,从而向其给予财物,不要求区分是员工提出给钱还是公司主动给钱,因为被害人主动提出给钱并不等同于自愿,也可以是基于恐惧而“主动”提出。

最后,员工要求或者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较大或者员工多次实施此行为的。具体的金额标准各地并不相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多次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此外,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财物至员工, 仅是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只要员工实施之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合上述规定,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若存在个别员工在与公司沟通中采取过激行为,且公司在穷尽正常途径均无法有效缓和局面的,可以注意员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若构成的,可以通过报案的方式来维护公司之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

您好,欢迎申请加入智享会!期待智享会和您一起成长!

立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