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公司是否需额外支付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22-05-12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智享会   浏览次数: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夏利群  钱雅茹


   案件回顾:

员工自2017年2月20日入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19日。2018年5月4日,员工生育。2018年8月27日员工回公司处工作。


一审判决认为:关于赔偿员工少休一个月的产假损失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员工实际自2018年5月起休产假,于2018年8月27日提前上班,2018年9月起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未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工资。因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少休产假期间工资620.69元(2700÷21.75×5)。

   争议焦点:

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公司是否需额外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也据此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确定了女职工生育的,可享有一定期限的产假。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中产假工资,根据各地实际操作不同,存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例如:公司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社保基金申领的生育津贴后续支付至公司账户;或者,社保基金直接向员工支付生育津贴。


大多数情况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都是在家安心休养。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还是存在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女职工的法定产假尚未结束,仍可获得生育津贴,公司是否还需向女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就此问题,目前根据不同情形,存在不同观点。


一、女职工自愿申请少于法定的产假天数,或自愿提前返岗工作

鉴于员工系根据自身意愿,自行决定少休产假,且公司并未提出任何要求,故员工后续若主张公司额外支付劳动报酬,或要求视为加班处理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应予以支持。



二、公司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              

此种情况下,女职工并非基于自身意愿提前返岗工作,而是根据公司的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需额外支付工资报酬,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

虽然女职工系基于公司之要求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但是,实际上,公司并无权利强制要求员工返岗,女职工最终决定返岗工作的,还是可以体现个人意愿和考量的。并且,公司若额外支付工资报酬的,女职工就会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工资报酬两份待遇,属于重复获利。此外,目前也并没有任何规定,明确员工产假期间返岗工作的,公司需额外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即便公司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也不需额外支付工资报酬。



观点二认为:

观点二认为:女职工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有的休假权利,法律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保障女职工这一基本权利。若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求,迫切需要女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应当就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提供的劳动,额外支付工资报酬作为对价。此外,虽然是否提前返岗工作是由女职工作出的最终决定,但是考虑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对于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即便是并非强制性的,劳动者为了今后的发展机会、职业前景等因素,通常也会接受公司的要求。故而女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看似女职工自身作出的决断,实质上背后体现的还是公司的意志。最后,就女职工提前返岗可获得生育津贴和额外工资报酬两份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系社保基金针对女职工产假发放的待遇,额外工资报酬系公司针对员工提供劳动支付的对价,两者性质并不相同,并不会构成重复获利。题述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便是如此。


因此,若公司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应当额外支付工资报酬。



综上,就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公司是否需额外支付工资报酬,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且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为更好保护劳资双方权益,也为最大限度降低争议纠纷,建议公司与女职工就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进行事先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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